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刘某某向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林某甲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刘某某对其提起诉讼,但以其是为他人向刘某某借款为由而拒不偿还。2016年6月8日,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甲与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后,判决被告人林某甲偿还刘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潭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对向被告人林某甲送达执行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人林某甲未履行而逃避执行。2016年11月21日,平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部分所有的坐落于平潭县**镇**村**庄**号的房屋予以查封,随后张贴查封公告、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该房屋住户限期搬离、腾空。2018年4月26日、8月1日,平潭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被告人林某甲的上述房屋走访执行,但居住在此的其父母拒不配合。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平潭县人民法院对其房屋进行执行,也拒不安排其父母搬离、腾空,致使平潭县人民法院无法对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进行拍卖用于履行判决。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同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的亲属代为向刘某某一次性清偿上述借款,平潭县人民法院据此执行完毕结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限期履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公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5.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负有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对其房屋采取张贴查封公告、限期履行通知书等执行措施后,拒不安排居住人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6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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