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2868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2017)浙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甲偿付被害人朱某甲借款本金712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浙03民终****号裁定维持,于2017年8月28日生效。2017年9月18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邮寄的方某某林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2018年9月19日,林某甲与朱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与连某甲将其名下的**镇**路**弄**号的房屋以180万元达价格卖给张某某。所得部分房款71.4万元汇入其女儿连某乙的帐户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但未履行与被害人朱某乙和解协议,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朱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首期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送达回证、邮件详单、和解协议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婚姻关系记录、房屋买卖合同、邮政银行交易记录、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取保候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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