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322民初5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甲及其妻子林某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某丙315900元及支付利息。因被告人林某甲未履行判决,林某丙于2017年4月1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游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林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从2016年9月法院判决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经济收入达40多万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而将所得收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丙协商并结清欠款,该民事执行案件现已结案。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林某丁等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陈述;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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