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9日,尤溪县人民法院以(2015)尤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林某甲与卢某某、纪某甲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纪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币种,下同)并支付相应利息。同年11月23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4日,尤溪县人民法院根据纪某某的申请向被告人林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尤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拨被告人林某甲和卢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8696万元,并向纪某某支付执行款5.4972万元;依法以7.3万元成交价拍卖被告人林某甲名下雅阁小轿车一部,并向纪某某支付执行款6.527507万元。至此,被告人林某甲尚欠纪玉缓本金合计人民币48.085293万元。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收到郑某某分多笔偿还的借款共80万元。收到还款后,被告人林某甲未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履行判决。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熙贵精品酒店向在当地追捕逃犯的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015)尤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2015)尤民初字第1465-1号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2016)闽0402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2016)闽04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关于被执行人林某甲案件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纪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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