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永春县**镇,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55********,汉族,高中文化,永春县**镇政府退休干部,中共党员,户籍地为永春县**镇**街**号,现住址为永春县**镇**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林某甲涉及11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5500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其养老金账户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冻结,仍擅自到永春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变更其养老金账户,后私自取出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发放的养老金共计人民币45545.6元,经催缴后,仍不退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被抓获。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家属向永春县人民法院缴交人民币45545.6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银行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林某乙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庆辉

检察官助理:郑智华

20201230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