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群众,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数次诉被告人林某甲及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2018)湘0703民初2523、2534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7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数次诉林某甲、蒋某某追偿权纠纷案作出(2019)湘0104民初5456、5460、5461、5470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4月2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5456、5460、5461、5470号民事判决书由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同年6月18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3民初2523、2534号民事判决书委托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上述执行案件涉林某甲及被执行人蒋某某总执行标的4621834.31元。
2017年10月19日,因南充**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欠债之故,林某甲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无偿转让给其父亲林某乙,并辞去了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而后将环宇公司的建筑设备转移挂靠至四川**建筑设备租赁公司进行出租,并隐瞒获取的收入,致使人民法院执行无法到位。
宜章县人民法院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及会同到人民法院的委托立案执行,对林某甲、蒋某某发出相关文书,林某甲未予理会。2020年6月9日,宜章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赴林某甲的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联系了林某甲,林某甲不予配合随后关闭手机,致法院执行人员无法当面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支付令》、《财产报告书》等文书送达给林某甲。当日,法院执行人员通过相关平台将文书内容发送至林某甲手机。同月10日,法院决定对林某甲罚款2000元,林某甲依然未予理会。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四川省南充市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决定书、送达回证、手机通讯记录、短信及微信记录、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议决议、内资企业登记表、林丰公司及诚煜公司的证明、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还款明细、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案件情况说明、执行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照片:法院执行人员至林某甲办公地、设备出租地、户籍地查找的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永志
检察官助理:邓碧雯
2020年12月21日
附注: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96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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