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街**号,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花园**。2020年7月2日因谩骂法院工作人员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17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就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林某甲、长沙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9)湘0111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9年4月24日生效。2019年6月3日,赵凯雄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4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被告人林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告人林某甲未按要求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2019年9月5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杨苷与被告林某甲、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2019)湘0111民初83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9年9月28日生效。被告人林某甲为隐藏财产,其使用林某乙的银行卡用于收取潘某某支付的门店转让款和日常消费。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林某甲以1020000元的价格在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保时捷卡宴S一台,其将车辆登记在潘某某名下,但一直由被告人林某甲占有、使用。截至案发,被告人林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共有执行案件5件,在执行阶段,被告人林某甲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和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转账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手机银行交易记录截图、转让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施某某、潘某某、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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