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服装店打工,家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2019年12月3日因无证驾驶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左右,被告人林某甲认识吕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并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向吕某某及其家人谎称自己是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玉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2019年下半年,吕某某的外甥女婿即被害人苏某某得知被告人林某甲是玉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为解决其妻子叶某甲因涉嫌“六合彩”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事情而找到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继续谎称自己是玉环检察院工作人员,并虚构了找人为叶某甲顶罪,请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部门领导吃饭、送礼等借口向苏某某索要钱财。苏某某信以为真,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先后十余次,通过现金、经吕某某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林某甲共计人民币86200元和2条硬壳中华牌香烟(共价值人民币820元)。被告人林某甲得款后将上述财物挥霍一空。
2020年5月19日,叶某甲因犯非法经营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刑。苏某某及其家人得知自己被骗,向被告人林某甲索要钱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玉环市**镇**苑**栋**室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吕某某退还自己经手的22000元给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收条、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应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手机一部(暂扣于玉环市公安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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