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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挪用公款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68********,汉族,大专文化,原惠东县****站站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居委**路***宿舍。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担任惠东县**站**的职务便利,每月上旬以《内部借款审批单》的形式,要求单位出纳张某某、会计蔡某某从该站的公款银行账户提取对应金额的公款现金供其个人使用。当月中下旬林某甲则以现金归还所借款项,再由张某某将林某甲的现金还款存入该站的公款银行账户。其中在2014年底至2015年5月份期间,林某甲为了帮助弟弟林某乙偿还于2003年前后在北京经营服装生意所欠的债务,多次以上述方式将挪出的公款现金累计60万元交给林某乙使用,林某乙收到现金后用于归还其上述债务。2017年10月31日,林某甲主动到本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6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2019年3月15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2663****; 

2.监察委员会调查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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