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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漳州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寨**号,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林某甲经其朋友林某乙介绍加入专门从事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并取款的微信群。微信群成员在提供银行卡及提取现金后,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提成。林某甲在入群后即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号发布在微信群。林某甲在每次钱到账后会按照上家的要求前往指定银行取现并将现金交给专门收款的人。每次林某甲取现成功后,上家会将提成以微信红包或现金的方式发放。

经查,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被他人通过网络博彩平台“英皇国际”的“漏洞”充值下注骗260余万元。上述钱款被转账至福建联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后以劳务收入为名转出。2020年2月22日9时许,林某甲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62303611081********转入149999.8元。同日,9时33分许,林某甲按照上家要求在福建省**银行**支行通过柜台取现150000元交给上家指定的人。林某甲从中获利750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漳州被民警挡获。民警从林某甲处查获兴业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交通银行卡一张及苹果X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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