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小区**栋**梯**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林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下旬,被害人单某某通过网络结识一名自称“林某乙”的男子,取得被害人单某某的信任后,陆续以金融投资为由,至2020年3月20日被骗人民币共计300余万元。期间,被害人单某某于2020年3月2日被骗人民币25万元,通过“姚某某”的嫌疑账户转移至被告人林某甲的银行账户。同日,被害人单某某被骗人民币15万元,通过“姚某某”的嫌疑账户转“杨某某”的嫌疑账户,再转移至被告人林某甲的银行账户,其中有人民币1.1万元系被害人单某某被诈骗的钱款。而后,被告人林某甲明知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账或取现。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省宁德市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亲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溧水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快速转账或取款,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贻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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