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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放火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别名“**”, 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村**村**道**号,住汕头市澄海区**镇**村**村**道**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杜某甲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多次发生争吵。2020年2月29日下午5时许,林某甲因手机号码及微信被杜某甲拉入黑名单,遂到澄海区莲下镇**二期的**烟茶酒店找到杜某甲准备与其继续交往,杜某甲拒绝林某甲的要求,林某甲为发泄私愤,将送给杜某甲的一部iphone 6s plus手机(无法估值)摔坏,并将杜某甲停放在店门口的的**牌摩托车(无法估值)推至324国道上,打开油箱盖,用打火机点燃一张A4纸塞进摩托车的油箱里,致该摩托车着火被烧毁,严重危及经过该路段的车辆及周围商铺、居民的安全。随后林某甲进入店里抓住杜某甲的头发和手臂要将其拉出店外,杜某甲反抗与林某甲发生拉扯,身体多处被擦伤,陈某某丹上前劝阻,林某甲才罢手到隔壁店里借用灭火器将燃烧的摩托车扑灭,后离开现场。杜某甲在现场打电话报警,林某甲得知杜某甲报警赶回现场被民警抓获。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乙右掌背软组织挫伤,未达轻微伤。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的灰烬中检出汽油燃烧残留物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意见;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敏

                                        2020年6月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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