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31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319********,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6时多,被告人林某甲因琐事与陈某在**镇**路**号门口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致陈某受伤。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外伤致肋骨骨折及额部创口,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扫把1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由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子峰
2020年10月16日
附注事项: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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