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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8日15时许,李某甲、邱某某夫妇到吴川市**镇**村被告人林某甲的家里追讨债务,与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冲突,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分别用砖头、拳头殴打李某甲、邱某某,李某甲的头部、面部和背部等部位被打伤,邱某某的面部、左手上臂、右手上臂及右小腿等部位被打伤。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邱某某、林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在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1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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