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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10时许,被害人林某乙同父亲林某丙、胞兄林甲某、林乙某等四人到惠来县***山扫墓,期间林某丙将林某戊放在林某丙妻子坟墓旁边的砖块、墓纸扔掉。林某戊获悉后上前与林某丙父子争吵,林某己、林某庚见状也上前质问林某丙父子,被告人林某甲见其堂伯林某戊与他人发生口角,也上前质问对方,双方随后引起肢体冲突,其中林某甲用拳头殴打林某乙致其受伤,林某乙也用一支锄头砸中林某甲左手掌。后经在场人员劝阻,双方才各自离开现场。林某甲于2019年9月29日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投案。

经司法鉴定:林某乙左侧筛骨纸板骨折属轻伤二级;林某丙体表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林甲某右眼钝挫伤及左胸前区挫伤属轻微伤;林乙某无明显外伤;林某戊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林某甲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后,林某甲与林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医疗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并互相谅解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甲系自动归案;在案后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林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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