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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月26日中午,在潮安区**镇**居委**其家门,因小事与邻居被害人林某丙一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林某甲及其父亲林某丁、母亲林某戊一方与被害人林某丙及林某丙儿子林某己一方相互推搡,在此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从背后抱住被害人林某丙,致使二人同时摔倒在地,导致被害人林某丙受伤,后被群众劝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6万元。

经法医鉴定:林某丙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二级。林某己的身体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林某庚浩身体未检见损伤。林某丁的身体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林某戊身体未检见损伤。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6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5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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