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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住所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林某乙(已判刑)在本区北峰街道**路**号门口,因琐事与邻居即被害人林某丙发生纠纷争执,其间,林某乙、被告人林某甲使用拳头连续殴打被害人林某丙头脸部,被害人林某丙倒地后欲起身时,被告人林某甲用脚踢到被害人林某丙脸部,致被害人林某丙再次倒地。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丙头面部损伤致颅内脑挫裂伤,但未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属轻伤一级;头面部受伤致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属轻伤一级;头面部受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但未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面部受伤致左侧上颌窦前后外壁骨折,均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林某丙报警。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12月2日,林某乙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被害人林某丙医药费等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同案犯林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林某甲、同案犯林某乙辨认作案地点、被害人林某丙辨认被告人林某甲等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霞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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