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3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6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同年11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6年10月26日、同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9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乙、林某丙(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摩托车经过雷州市企水镇陈家村村口“无脚”自行车修理档口时,遇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和吴某丙、黄某甲、林某丁、林某戊、黄某乙等12人。林某甲与林某乙等人因怀疑吴某甲、吴某乙一伙人对其进行辱骂,于是跳下摩托车走到吴某甲等人面前,责问吴某甲后引起双方发生争吵。接着,林某乙从摩托车上取出长刀对着黄某甲,林某甲一边骂一边用手掌扇打黄某甲、吴某丙。随后双方对打起来。林某甲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刺向吴某甲。吴某甲被刺后抱着林某甲一起摔倒在路旁边的田埂里。林某甲在田埂里继续持小刀捅吴某甲身体。吴某甲在抢夺林某甲小刀的过程中又被林某甲用小刀刺伤身体多处。林某甲的右手腕内侧也受伤流血。当时,林某乙正手持一把长刀与吴某乙、吴某丙、黄某甲、林某丁、林某戊、黄某乙一伙对打。一会儿后,吴某丙、黄某甲等人朝田头村方向逃跑。然后林某乙和林某丙将林某甲从田埂里抱上公路并送回到陈家村小学篮球场处。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的伤情已达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吴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病历等书证;2.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已、黄某乙、林某已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本案公安诉讼文字卷及证据卷共5册,检察卷1册;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一式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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