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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双流区**街**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2时许,被害人曾某甲及其女儿黎某某因债务纠纷与林某乙、曾某乙发生抓扯。被告人林某甲得知姐姐林某乙被打后,在2019年5月25日11时许驱车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青江东路68号商铺,对曾某甲殴打致其肋骨骨折。经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曾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7月4日,林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以及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茂森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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