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43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3时许,林某乙、林某甲在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进村马路边上因纠纷与林某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林某甲持木棍击打林某丙的头部,导致林某丙头部受伤。经鉴定,林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6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刑事卷宗材料,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