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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徐城街道**路**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 日晚上,高某某(另案处理)借了被告人林某甲的一辆二轮125C本田摩托车骑去徐闻县城东大道“夜潮”酒吧喝酒。当高某某骑该辆摩托车去到“夜潮”酒吧大门前时,遇到正在“夜潮”酒吧隔离的“巴洛克”酒吧喝酒出来到门口处的被害人陈某某。陈某某便叫高某某去“巴洛克”酒吧陪其喝酒,高某某不肯。陈某某见高某某所骑的该辆摩托车是男装摩托车,认为高某某同其他男人相好才不肯陪他去喝酒的,陈某某便将高某某所骑的该辆摩托车推倒在地上,并骂高某某。高某某便骑该辆摩托车到被告人林某甲所打工的一洲转盘附近的“船说”酒吧夜宵档处,将陈某某推坏摩托车及骂其的话语告诉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听后很生气,就同高某某及其工友韩某某(在逃)等人商量要持刀去砍陈某某。当即,被告人林某甲叫韩某某去“船说”酒吧夜宵档员工宿舍里拿出二把大刀。较长那把大刀由被告人林某甲携带,韩某某携带较短那把大刀。次日(3月3 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韩某某二人各带一把大刀同高某某共三人一起骑该辆摩托车从“船说”酒吧夜宵档处出,去“巴洛克”酒吧找陈某某砍打。骑到“巴洛克”酒吧附近路口时,被告人林某甲叫高某某自己骑该车去“巴洛克”酒吧处打电话叫陈某某出来让他与韩某某砍打,高某某同意。于是高某某即骑该辆摩托车去“巴洛克”酒吧后面,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后,便打电话叫陈某某出来。凌晨(3月3 日)0时40分许,陈某某出来到“巴洛克”酒吧后门处同高某某见面并叫高某某将摩托车钥匙给他让他骑去修好。这时,正在旁边观察的被告人林某甲就持刀冲上砍陈某某,陈某某忙往“巴洛克”酒吧后门路段南方向后退,被告人林某甲右手持刀面对面追砍陈某某,陈某某边后退边用手来挡时其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4个手指连同手掌被砍断掉落在地上。后被告人林某甲仍继续持刀追砍陈某某,共砍了陈某某头部、脸部、手部等部位10多刀,才停止砍打,返回“巴洛克”酒吧后门处同高某某一起行去“丹泰”宾馆门前,二人叫了一辆两轮搭客摩托车一起乘坐该车逃离现场。陈某某被砍伤后被送去医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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