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楼楼道,因琐事与被害人帅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持刀将帅某某的下颌部及左手捅伤。经法医鉴定,帅某某此次损伤达到重伤二级。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曦
检察官助理:陈立昌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依法监视居住(监管民警电话:1388838****)。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