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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0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和现住址福建省永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0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和林某乙、陈某某等人在永安市江滨路287号天上人间KTV的门口打扑克,被告人林某甲在旁边观看,并和林某乙讨论出牌的事。被害人黄某某因不满林某甲行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林某甲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胸部,导致被害人黄某某胸部受伤。2020年10月14日,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0月26日经永安市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及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文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永安市**街道**路**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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