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汕头市**市场管理员,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林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林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林某甲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2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金平区**市场上班时,从监控视频发现**市场1号门及3号门的路障和通告被被害人林某乙破坏,后被告人林某甲持伸缩棍对被害人林某乙左小腿处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被告人林某甲支付被害人林某乙医药治疗费并赔偿被害人林某乙后续治疗费48000元,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谅解书、赔偿协议书,住院相关材料,相关相片;
2、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4、证人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的证言;
5、鉴定文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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