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4时许,在东海县驼峰乡后蔷薇村西边地里,村民林某乙(被告人林某甲父亲)家与林某丙(被害人林某丁父亲)家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持铁锤将林某丁背部砸伤;经鉴定,林某丁左侧第9、10、11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铁锤物证照片;
2.东海县公安局户籍信息、前科劣迹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戊、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丁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与辩解;
6.东海县公安局现场笔录;
7.证人黄某某拍摄的现场手机录像、东海县公安局出警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985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