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Z19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农民,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红纹,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水库放水灌溉事情起纠纷,2020年5月28日17时许,在**镇**村委会**村水库坝口附近的水田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甲老婆梁某某和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乙老婆余某某,双方互相拉扯打架,林某乙的儿子林某丙听闻后赶到,拿石头打伤林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得知舅舅林某丙和别人发生冲突后赶到现场,看到林某丙受伤流血便责问林某乙,并上前准备殴打,被在场的林某丁等群众拦住,而后山根派出所的民警出警到场将双方劝开,双方受伤人员林某乙和林某甲离开现场去医院治疗。这起案件导致了三人受伤,林某乙轻伤二级,林某甲轻微伤,梁某某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余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万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因琐事,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吴起帆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