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绰号“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现住地均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曾玲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林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日10时许,林某丙(已判决)和林某己、林某戊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饭店吃饭时,林某丙看见曾殴打过他的被害人庄某丁也在该饭店吃饭,便过去质问庄某丁殴打他一事如何处理。庄某丁便叫林某丙在饭店等他5分钟,然后打包饭菜离开饭店。吃完饭后,林某丙和林某己、林某戊离开**饭店到东山车站附近的一间理发店洗头,期间,林某丙打电话给林某辛、林某庚(均已判决)等人,说了关于其在**饭店遇见曾殴打过他的庄某丁并发生冲突的情况,叫林某辛、林某庚等人到东山圩爱群超市汇合。不久,林某辛驾驶一辆红色本田小汽车赶到爱群超市,林某壬、林某庚、杨某甲等人先后也去到爱群超市。林某丙安排林某戊到**饭店查看庄某丁是否到了**饭店,因没有看到庄某丁,林某丙驾驶之前林某辛驾驶的那辆红色本田小汽车载着林某辛、林某丁返回皮寮村。11时许,庄某丁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庄某甲、庄某乙、庄某戊、李某甲、庄某己、庄某丙等人从龟头村出来,当庄某丁驾车经过东山镇东坡路口转弯处刚好看到林某丙驾驶的红色本田汽车经过,于是庄某丁即掉头追赶林某丙驾驶的汽车。林某丙发现庄某丁追赶后,打电话给杨某乙称其被人开车追赶,叫杨某乙(已判决)过来支援。杨某乙接听电话后,持一把铁铲和林某癸(已判决)共骑乘杨某乙的摩托车赶往皮寮村村口。当庄某丁驾车赶到东山镇皮寮村路口时,见到林某丙驾驶的汽车停在该路中间,杨某乙、林某癸等人持铁铲站在旁边,便倒车准备掉头离开,但由于车后轮陷入路沟无法移动,庄某丁和庄某甲、庄某戊急忙下车弃车逃跑。林某丙持刀冲上将庄某丁驾驶的面包车挡风玻璃砸烂,林某辛和林某癸驾乘杨某乙的摩托车追赶庄某丁并在脚踏村火龙果田地处将庄某丁抓住,林某癸打电话给杨某辛,后林某庚和杨某辛驾驶一辆蓝色小汽车过去将庄某丁押回皮寮村皮寮小学操场后面的空地处。不久,林某丙驾驶红色本田小汽车搭载庄某丙、李某甲也回到皮寮小学操场后面空地处。随后,林某壬(已判决)、被告人林某甲也去到现场。庄某丁被从车上拉下车后,林某丙、林某辛、林某壬、林某庚、林某甲等人围住庄某丁殴打。庄某丁被殴打约10分钟后,林某丙和林某辛、林某庚等人离开现场走到杨某乙的小卖部处坐。林某壬在现场看守庄某丁,庄某丁趁机从地上爬起要离开,林某壬即打电话给杨某乙说抓到的那名青年要离开。杨某乙接听电话后就对在小卖部的林某丙等人说被抓的那名青年跑了。林某丙便与林某辛、林某庚等人返回皮寮小学处并在附近树林抓住庄某丁。然后,林某丙、林某壬、林某庚、林某辛等人又再次围住庄某丁殴打,后公安民警出警到现场将庄某丁送医院抢救。2015年8月3日,庄某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庄某丁符合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右侧额颞顶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家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庄某丁的父亲庄某庚人民币3万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司法机关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通话清单、户籍资料、被害人户籍登记资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车型表、说明材料、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明、收据、刑事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丁、林某己、林某戊、林某子、庄某辛、庄某丙、李某甲、庄某乙、庄某己、庄某甲、庄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林某癸、杨某乙、林某壬、林某辛、林某庚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李 英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港。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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