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3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5时许,在仙游县****社区居委会***门口因口角纠纷,被告人林某甲持木扫把棍与林某乙持木凳子互殴,致林某乙的右手食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林某甲2020年2月20日向仙游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林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郑志斌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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