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址地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兄弟俩在永春县吾峰镇枣岭村五组田地,因口角纠纷发生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用拳头、竹质扁担打伤林某乙头面部,致其左侧下颌骨髁状突升支骨折。经永春县公安局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竹质扁担等物证;
2.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燕
检察官助理:潘亚娜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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