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六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林某乙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敬老院因先前过节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甲持砍柴刀打到被害人林某乙,被害人林某乙也搬竹制躺椅砸向林某甲。双方在互殴过程中致被害人林某乙右肩膀、左手掌等部位受伤,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林某乙右肩胛骨肩峰骨折、左手第4、5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31日,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古槐派出所民警在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报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5)长刑初字第99号;
2.证人黄某某、林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长公鉴[2020]631号;
6.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甲的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林某乙、证人黄某某、林某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朝阳
检察官助理:黄瑶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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