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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楼**村**号。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的婆婆林某乙在福清市**镇楼**村**号其住宅附近与被害人薛某某因邻里土地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甲见状加入争吵,被薛某某持石头砸伤头部。后被告人林某甲与薛某某相互推掇,并将薛某某从高处拖至水沟,致薛某某摔倒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被告人林某甲的右额顶部头皮创口长3.2cm,其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外伤致薛某某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福清市三山镇人民调解委会员调解,被告人林某甲已赔偿薛某某人民币7.2万元,取得被害人薛某某谅解。被告人林某甲于同年5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李某某、吴玉英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钦燕

2020年8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楼**村**号,联系电话1760591****;

2.卷宗2册共计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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