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某某乡某某村管区某某横巷5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年5月9日将该案报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22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通知惠来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林某甲提供辩护,于同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7月6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甲的妻子陈某某回到惠来县惠城镇**村家里,带儿子林某丙到普宁市看医生。林某甲以为陈某某要将林某丙骗走,因此在家里与其母亲被害人朱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林某甲拿了一把菜刀砍朱某某的颈部、手部、腿部,致其倒地,并将其女儿林某丁及二个儿子关在房间里。期间,林某丁打电话告知陈某某卿情况,陈某某遂打电话给亲属林某戊,林某戊等人赶至现场并报警。民警现场后对林某甲劝说无效,遂破门而入将林某甲抓获审查,并将林某丁及林某甲二个儿子解救,朱某某则已当场死亡。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符合利器砍伤颈部伤致脊髓完全离断而死亡。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北面房门槛上的血迹、尸体头部北侧墙面上的血迹、尸体下的血迹、林某甲右脚上的血迹、林某甲左手上的血迹、长布条、长布条上的血迹、菜刀、刀刃上血迹、林某甲的裤子、右小腿前可疑血迹、尸体西侧地面上提取的血迹、北面房间门槛北侧提取的血迹STR分型与死者朱某某的血迹STR分型相同;死者朱某某的血迹与林某甲的血样样本所属个体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符合亲生关系。
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林某甲患精神分裂症,2017年1月20日案发时处于患病期;2.被鉴定人林某甲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被鉴定人林某甲目前无诉讼能力。
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案发时及目前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2.诉讼能力:被鉴定人目前的诉讼能力评定为无诉讼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刀非法剥夺他人性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林某甲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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