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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10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甲与其妻王某某因感情矛盾,酒后回家看到王某某将自己衣服收拾打包,便质问王某某,遂发生争吵,林某甲持刀欲杀害王某某,后王某某求饶,林某甲中止了杀人行为,过程中致使王某某右手被划伤。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及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林某乙、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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