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路*号,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栋****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林某甲开电动车途径吴川市梅录街道**路**号附近时发现一名女子,该名女子租住在吴川市梅录街道**路**号赖某甲赖某甲的住宅,林某甲想搭讪该名女子,但遭到该名女子的拒绝,后林某甲与该名女子发生争执,该名女子大声叫“救命”引起在楼上房东赖某甲赖某甲的注意,赖某甲赖某甲便下楼查看是什么回事,被告人林某甲见有人下楼便快速窜走。因此事,被告人林某甲怀恨在心,伺机报复被害人赖某甲以泄愤。
2019年9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吴川市梅录街道**路**号,看到被害人赖某甲赖某甲门前停放一辆黑色的奔驰小车(车牌号码:粤EF7****),林某甲见四周无人,趁机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刮花了该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副驾驶室挡风玻璃、副驾驶室后座挡风玻璃和副驾驶室的后视镜附近,接着打凹副驾驶室的车门,作案后便开车逃离现场。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赖某甲被毁坏的黑色奔驰小车进行价格认定,证实车辆损失价格为:13564元人民币。
2020年2月21日22时左右,被告人林某甲穿着一件黑色上衣,戴着口罩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吴川市梅录街道**路**号,用砖块对受害人赖某甲停放在其门前的一辆白色雷克萨斯小车(车牌号码:粤XES****)副驾驶室车玻璃进行毁坏后离开;约20分后,被告人林某甲又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吴川市梅录街道**路**号,用砖块砸该辆小车的玻璃。赖某甲赖某甲儿媳妇听到车报警声音从楼上跑下来,被告人林某甲见状便立马开车逃离现场。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赖某甲被毁坏的白色雷克萨斯小车(车牌号码:粤XES****)进行价格认定,证实车辆损失价格为:1356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经审讯,被告人林某甲对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赖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谅解书;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为了泄愤报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致财物损失价值数额14920元,且第二次毁坏车辆时,时隔20分钟后再次返回现场继续毁坏车辆,犯罪性质比较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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