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广西荔浦市**镇**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4月22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1日,荔浦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广西**建材有限公司承包装修“**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广西桂林荔浦“**”衣架产品研发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号楼内部装修工程”。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卖给广西**建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程某某一批钢架、电线等材料用于装修荔浦市**一楼墙壁,材料款合计389965元。后林某甲多次向程某某讨要材料款未果,2020年4月10日下午16时许,林某甲请六名工人到“***”用木棒砸坏已装修在墙壁上的瓷砖要取回自己的材料,后被带至荔浦市公安局荔城派出所调解。因调解无法解决自己材料款的问题,4月18日,林某甲再次请八名工人到衣架之都一号楼大厅,撬下墙壁上的瓷砖要取回钢架、电线。经鉴定,林某甲两次带人取材料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35846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待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林某甲修复好损坏的瓷砖,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6根钢钎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林某乙、王某某等十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岳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世荣
检察官助理 蒋玉清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度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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