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村民杨某某家新盖房子过程中,以杨某某建房时在所用填海土地上占用了被告人林某甲的一船条石为借口,阻扰杨某某建房并威胁不拿钱就要把地基挖起来。2014年4月28日,杨某某被迫拿了5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林某甲。
2.2014年农历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村民林某乙家旧房翻建的过程中,以林某乙盖房占用到了被告人林某甲家的土地和石头为借口,威胁要向镇执法队举报林某乙违章建房并持锯子威胁要将其房子钢筋锯掉,以此索要钱款,后林某乙被迫拿了5万元现金给被告人林某甲。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3月19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25号一出租屋内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昌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宇翔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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