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39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巷**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中文化程中专,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村**巷**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巷**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0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荔湾区西郊大厦、越秀区小北路一带,先以派卡片的方式招揽客户,后由被告人林某甲租赁西郊大厦B座B307档为据点,通过收取客户外币现金,再从被告人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向客户支付人民币的方式,与邓某、吴某妃、陈某、黄某冯、陈某竹、蔡某莉、张某铨、张某祥、翁某、王某凯、吕某训、刘某臻等人非法进行外币兑换交易。经审计,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与上述人员兑换外币后支付给上述人员共计人民币52001281元。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复函》、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电子物证检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键婕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1册、光盘25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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