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林某甲欢,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5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钱坑镇钱西村委南某某园村*巷**号。无前科。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欢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擅自雇佣林某丙的挖掘机在揭西县钱坑镇钱西村新架山开挖道路、平整平台、搭建工作房。经测算,涉案林地总面积1.6078公顷,折合24.117亩,其中生态林0.8472公顷,折合12.708亩;商品林0.7606公顷,折合11.409亩。经鉴定:该范围已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开挖林地实景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揭西县**镇**村**镇**村**镇**村**,关于揭西县钱坑镇钱西村使用林地资源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明细清单,情况说明,合作开发林场协议书,转让书、补充合同,关于新架山山火的情况说明,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第1伐区位置图,揭西县钱坑镇钱西村新架山森林采伐伐区范围核查报告,关于钱坑镇钱西村新架山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情况说明,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关于揭西县钱坑镇钱西村开发林场的林地证明,关于钱坑镇钱西村新架山山场开挖林地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林某丁、林某丙、杨某某抄、林某戊、林某己胜、林某庚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林某甲欢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某戊、林某丙、杨某某抄、林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斌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1份,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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