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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64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23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彭某某(在逃)、向某甲(在逃)、李某某(在逃)等人共同出资,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的情况下,2019年3月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经营拉链清洗加工厂,林某甲、彭某某、向某甲、林某乙(在逃)等人在晚上用化学清洗剂清洗拉链,产生的污水未经废水治理设施直接排入厂外下水道,最终汇入雅瑶水道,林某乙、向某乙、段某某、肖某某等人负责在白天烘干打包工序,李某某负责跑业务和提供技术支持。2019年8月2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查处了该工厂。

经检测,该厂排放废水含有的总铬排放浓度为40.8mg/L、总铜排放浓度为1.60*103mg/L、总锌排放浓度为1.03*103mg/L,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7.2倍、1.60*103 倍、0.34*103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兴志

检察官助理:张伟洪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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