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彭某某(在逃)、向某甲(在逃)、李某某(在逃)等人共同出资,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的情况下,2019年3月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经营拉链清洗加工厂,林某甲、彭某某、向某甲、林某乙(在逃)等人在晚上用化学清洗剂清洗拉链,产生的污水未经废水治理设施直接排入厂外下水道,最终汇入雅瑶水道,林某乙、向某乙、段某某、肖某某等人负责在白天烘干打包工序,李某某负责跑业务和提供技术支持。2019年8月21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查处了该工厂。
经检测,该厂排放废水含有的总铬排放浓度为40.8mg/L、总铜排放浓度为1.60*103mg/L、总锌排放浓度为1.03*103mg/L,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7.2倍、1.60*103 倍、0.34*103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兴志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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