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66********,汉族,本科文化,原系**物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路**号**花园**栋B-1308。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68********,汉族,本科文化,系中**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天心区**路**栋**室。因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有中介机构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A股上市,股票代码**)]董秘林某乙推荐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开展重组业务。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林某甲陪同**物流董事兼总经理戴某某、金某某赴上海对**物流进行重组考察。之后,**物流与**物流就洽谈重组事宜进行多次沟通和资料传递,双方都有合作意向,并逐步开始实施,被告人林某甲均参加。同年3月20日,**物流、**物流和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在北京**酒店举行见面会,双方都明确表示了与对方进行重组的意愿,并达成初步重组意向。被告人林某甲作为**物流财务总监参加了会谈。同年7月21日,**物流发布股票停牌公告。停牌期间,**物流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并收购中特物流的相关公告。
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5年1月31日,公开时间不早于2015年7月21日。
被告人林某甲参与了上述重组有关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被告人苏某某泄露**物流并购重组内幕消息。被告人苏某某获悉该内幕信息后利用本人、“谭某某”两个股票账户买卖**物流股票,累计买入**物流股票2258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2632411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复牌后陆续卖出,合计亏损166288.25元。被告人林某甲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本人股票账户累计买入华贸物流股票298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307968元,复牌后陆续卖出,合计赢利29705元。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以[2018]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各罚款3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705元,上述罚款、违法所得已全部缴纳到位。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对林某甲等人涉嫌内容交易等犯罪线索依法核查的通知、关于林某甲等涉嫌内幕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到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物流有限公司章程、**物流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北京市统计登记证、情况说明及事项经过登记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复牌提示性公告、内幕知情人信息统计表、保密协议、汇报、戴某某电子邮件记录、林某甲电子邮件记录、林某甲信达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账户基本情况表、林某甲信达证券账户资金存取流水、林某甲信达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林某甲信达证券账户成交流水、林某甲信达证券账户对账单、银行流水、苏某某东海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苏某某东海证券账户资金存取流水、苏某某东海证券账户登录流水、苏某某东海证券账户普通账户委托流水、苏某某东海证券账户普通账户成交流水、苏某某东海证券账户信用委托流水、苏某某东海证券账户信用账户成交流水、苏某某东海证券账户对账单、谭某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账户基本情况表、谭某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资金存取流水、谭某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委托流水、谭某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成交流水、谭某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对账单、谭某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登录流水、华贸物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组通讯录、协议书、银行电子账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熊某某、张某甲、郭某甲、陈某甲、张某乙、周某某、林某乙、陈某乙、蔡某某、苗某某、陈某丙、郭某乙、金某某、陶某某、王某某、郑某某、陈某丁、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林某甲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泄露该信息给他人,明示他人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悉内幕信息后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均为五年以下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因本案事实被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该二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苏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宇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在住所地候审,联系电话1866609****;被告人苏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1397335****;
2.侦查案卷15册,光盘45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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