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9〕1045号
被告人林某甲(自报),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的辩护人吴某某,系广东吴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2019年6月15日21时左右,驾驶一粤MR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S236线普宁市大坝镇陂乌村路段展某某水泥店门口时,因倒车与被害人傅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傅某某摔倒,后被害人傅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邹某某驾驶的一辆赣K60238号自卸货车发生二次碰撞,造成被害人傅某某当场死亡。经普宁市交警部门认定:林某甲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傅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邹某某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死者傅某某符合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经痕迹鉴定:涉案粤MR7****号牵引车车尾防撞栏左某某痕迹与无号牌摩托车车身右侧中后部装饰板痕迹符合相互碰撞的痕迹特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6月16日21时某某到普宁市交警大队投案,并交代其涉嫌交通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车证及驾驶证的复印件;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证人林某乙、邹某某、翁某某英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甲的陈述;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痕迹鉴定意见书;8.司法鉴定意见书;9.光盘1块。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具有逃逸情节和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王x娜
2019年9月26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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