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05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粤VNQ****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经揭西县棉湖镇兴华路路段,与行人周某某轻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轻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甲驾驶粤VNQ****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08月12日08时某某到揭西县公安局钱坑派出所投案。本事故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林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轻不承担本事故的责任。经鉴定,林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3.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死者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某某现场图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图片,揭西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现场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林某乙丰、林某丙平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林某甲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林某甲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肇事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钊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嘉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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