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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犯有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合同诈骗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林某甲因生意周转困难资金短缺向林某乙借款。2015年7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以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绿湖新邨**栋***房(产权证编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814号)作为抵押,同时向林某乙出具《借条》、《借款用途》等文书向林某乙借款。经查,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0****4号房产为杨某某良所有,惠州市惠城区麦地东路绿湖新邨**栋***房没有相关登记信息,被告人林某甲在惠州市、揭西县均无房产,该房地产权证为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广东省房产权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某某,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保证书,借款用途,借条,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其他书证材料;2.证人证言:林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林某甲的某某和辩解;4.辨认笔录:林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2020年6月1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某某,证人名单一份,房地产权证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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