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林某甲锦,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2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锦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普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受理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锦伙同林某丙(已判决)经事先预谋,驾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窜至揭西县棉湖镇榕云路,乘被害人王某某珠不备,抢走被害人王某某珠戴某甲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重19.98克)。得手后,林某丙将抢得的黄金项链以人民币4200元销赃给戴某乙(已判决),被告人林某甲锦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经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394.6元,2018年7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在戴某乙店扣押到黄金饰品一批。2018年8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抢的黄金项链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制作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查询情况说明,释放证明书,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林某丙、戴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珠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锦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某甲锦、戴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DVD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跃彬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锦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DVD光盘一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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