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村**百货门口附近,偷走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后迅速逃离现场。因涉案物品未缴获,具体品牌、型号不详,价格无法评估。
2、2019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区*巷**号楼下,偷走被害人林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电池后迅速逃离现场。因涉案物品未缴获,具体品牌、型号不详,价格无法评估。
3、201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区**区**栋楼下,偷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池后迅速逃离现场。因涉案物品未缴获,具体品牌、型号不详,价格无法评估。
4、2019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区**巷**号楼下过道内,偷走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美运牌电动三轮车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美运电动三轮车一辆(附电池)价值人民币1370元。
公安机关经视频研判于2019年10月16日19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工业区**号**酒店**房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归案,后从收赃人王某某处起获部分涉案赃物,其中美运电动三轮车已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动车、电池等;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判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高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梓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部分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剩余赃物未缴获;
4.随案移送涉案光盘1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