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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7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兰县,住东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到本屯“弄比”坡开垦林地种植杉木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弄比”(地名)坡林地米椎树、枫树等杂木林(自然林)约十多立方米,并与林浩户发生林地界线纠纷。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东兰县东兰镇那亨村板梅屯“弄比”坡被伐杂木的立木蓄积量为20.3575立方米,出材量为10.7062立方米。2020年4月9日,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和尚未宣布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林某甲主动到案并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东兰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97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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