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28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中山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 于2020年5月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5月间,被告人林某甲经与中山镇**村村民林某乙商定,由其购买并采伐中山镇**村***林班**大班***小班林地上林某乙所有的杉木和马尾松。同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甲申请办理了采伐杉木和马尾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武采集字[2014]184号),后雇请钟某甲等人采伐该林地上的林木。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指示钟某甲等人将会妨碍杉木、松木生产和地径超过10公分的阔叶树一并采伐,再由被告人林某甲调拨销售。经评估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在该林地采伐超出采伐许可的树种蓄积为4.9473立方米。
2014年10月,被告人林某甲与**村村民林某丙商定,由其购买并采伐中山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和***林班*大班*小班林地上由林某丙种植、管护的杉木和马尾松。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申请办理了采伐杉木和马尾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武采集字[2014]412、413号)。之后至同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雇请钟某甲等人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因该林地上的杉木和马尾松出材率低,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丙商定,将采伐过程中被压坏的阔叶树以及较大的阔叶树一并采伐,所生产出材的阔叶树原木以每立方米300元的价格补给林某丙。后钟某甲按照被告人林某甲的要求,将伐区范围内口径较大的阔叶树采伐后,由被告人林某甲调拨销售。经评估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在该林地采伐超出采伐许可的树种蓄积为24.0324立方米。
2017年开始,被告人林某甲与中山镇**村村民余某某、下坝乡贵阳村村民邱某某三人合伙承包经营中山镇**村“**”山场**-*/*-*.*.*/*林地上264亩的林木。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为采伐该林地上的林木,与余某某二人带引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技术人员兰某甲、谢某某在该山场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在调查设计过程中,兰某甲告知了被告人林某甲该伐区的四至界址。2019年4月22日,由被告人林某甲之子林某丁申请办理了上述山场***林班**大班***小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武集采字[2019]57号),武平县林业局中山林业站同日书面告知了林某丁采伐地点、采伐界址、采伐面积、采伐树种等内容,之后林某丁将《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林木告知书》交与被告人林某甲。被告人林某甲在未经现场核实、也未咨询当地林业工作站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将采伐的四至界址告知邱某某和采伐工人钟某乙、何某某等人。之后至同年11月间,钟某乙、何某某等人按被告人林某甲指示的范围采伐林木。2019年12月,中山林业工作站在对武集采字[2019]57号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验收的过程中,发现该伐区存在越界采伐的情况。经现场勘验、检查和认定,钟某乙等人采伐的界址与被告人林某甲告知的四至界址一致,越界采伐的林地在中山镇**村2015年林业基本图**林班*/*大班*/*小班位置,属于被告人林某甲与余某某、邱某某三人共同承包经营的山场,越界采伐林木447株,蓄积24.2662立方米。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林某甲经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2020年4月28日和8月20日,被告人林某甲向公安机关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736元、预缴罚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权证、原木检尺码单、出材杂原木情况统计表、中山林业工作站的证明和情况说明、发票和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丁、林某乙、林某丙、钟某丙、钟某甲、钟某丁、邱某某、余某某、兰某甲、谢某某、钟某乙、何某某、兰某乙、钟某戊、林某戊、王某某、徐某某、林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采伐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现场照片、伐区检量外业记录表;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总计53.24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汉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林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10736元和预缴的罚金20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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