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安县,住海南省定安县**镇**小区**栋**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定安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案件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1月22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其所有的位于定安县**镇**村**处的橡胶树。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木地块面积22.59亩,均为Ⅱ级规划保护林地(防护林);被毁林木树种为橡胶树;被毁林木总株数为285株(无幼树),总蓄积量为55.9243立方米。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定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林某乙对被伐林地进行了复植补种,经定安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现场验收,林进群复植补种了650株荔枝树,树木成活率较高,造林各项指标达到技术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定安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协助查询林某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复函、生态修复证明材料等书证;
2.吴某某、林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285株,总立木蓄积量55.9243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犯罪后能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降低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林某甲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列思
检察官助理:梅利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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