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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隆检刑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74********,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住隆安县**镇**街**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被告人林某甲以人民币88万元的价钱向陈某某购买隆安县南圩镇三宝村委林场面积约250亩的一片桉树林。过后不久,林某甲便聘请广西南宁市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该片桉树林进行采伐前设计,设计公司未全部设计整片桉树林。2017年12月10日,林某甲据此采伐设计报告以陈某某的名字交由苏某某向隆安县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2018年4月11日,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随后不久,林某甲便雇请民工对其购买的整片桉树进行采伐,并雇请韦某甲、郑某某等4人将砍伐所得桉木材运出销售。2019年12月,隆安县林业局进行森林资源督查时,发现林某甲采伐的桉树林中,有2林班2小班的部分桉树林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19年12月30日,经隆安县华实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林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证就采伐的隆安县南圩镇三宝村2林班2小班的桉树进行蓄积量鉴定,鉴定意见为:林某甲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面积为58.35亩,采伐蓄积量328.873立方米,出材量为261.865立方米,出材率79.62%。

另查明: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林某甲提供的委托书、承包证明、林木采伐申请书、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陈某某提供的转让协议书、林木转让合同书、隆安县林政站提供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许某某提供的收据以及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许某某、韦某甲、韦某乙、郑某某、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诚

检察官助理:潘安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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