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Z15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在值班律师到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因没有工作没钱用,遂想通过盗窃手机换钱使用。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07月21日3时许窜到吴川市塘缀镇**路**酒店对面工地处实施盗窃,在三楼大厅处见到有几名工人在睡觉,遂将在该处睡觉工人潘某某的一部苹果11手机和工人商某某的一部**手机盗走,然后将两部手机藏于家中睡房的被子底下。被告人林某甲又于2020年7月22日3时许再次窜到吴川市塘缀镇**路**酒店对面工地三楼大厅处,在实施盗窃时被工人当场抓获后报警,经讯问,被告人林某甲对其在吴川市塘缀镇**路**酒店对面工地三楼大厅处盗窃两部手机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带领民警到其家中检查出两部被盗窃的手机。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潘某某被盗窃的苹果11(A22***)手机价值¥3296元;商某某被盗窃的****手机价值¥219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具有多次盗窃前科,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康宁
检察官助理:吕康珍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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